新税法已实施 港企面临更大挑战
24-01-2019
转让定价规则已于2018年7月13日起正式纳入香港《税务条例》。该规则以经合组织(OECD) 的《转让定价指引》为蓝本 ‐ 即企业间之关联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香港税务局可自行调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须备有相关文档,如可比性报告,以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符合有关条件下,企业还须在相关年结后12个月或9个月内拟备国别报告,主体档案和本地档案,在税务局要求下按时递交相关文档。但税务局会如何及何时作出审批,则未有交代。
现时《税务条例》容许税务局在一般情况下可在课税年度届满后6年的追溯期内,向纳税人作出评税或补加评税;而税务亏损状况的调整则不设时限。因此,税务亏损的公司往往难以确定其最终税务状况。在新的转让定价规则下,若香港税务局就港企应纳税所得额作出调整,过长的追溯期可能影响纳税人透过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就香港补加的税款向协定国家/ 地区申请税收抵免。
由于调整税务亏损不设时限,香港税务局一般在企业开始赚取盈利后才启动审批程序。笔者曾处理多个涉及较早年期有大额税务亏损的个案,税务局在十多年后才开始审批早年税务亏损,并要求企业提供足够文件方允许抵扣利润。可惜由于年期已久,人事变迁,股权变更等原因导致管理层未能提供足够文件证明亏损的原由,结果税务亏损被削减,间接增加税负,对纳税人造成不公。
税务确定性对于吸引投资以及促进经济增长非常重要。不确定的税务状况会加重纳税人的行政负担,特别是转让定价规则及同期文档要求出台后尤甚,这肯定影响企业在香港投资的意欲。反观邻近地区,如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之税务追溯期(除却欺诈情况)一般为3至5年,比香港短。虽然转让定价调整通常另有一套追溯期,但此举亦常为垢病。香港将税务及转让定价的追溯期统一,反而更为可取。
为简化本港的税务管理及提升税务确定性,笔者认为香港应将法定追溯期从6年缩短至4年,而且税务盈利和税务亏损情况下的企业应一视同仁,否则,香港将难以维持其区内竞争力。